第一,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同居;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指遗弃、虐待子女),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
第二、两岁以上儿童,将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第三、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与子女的亲密关系等。
第四、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第五、父母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将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法院的参与达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