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调解书不动产登记单方申请可以申请吗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那么法院离婚调解书不动产登记单方申请可以申请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小卫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内容,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院离婚调解书不动产登记单方申请可以申请吗

法院离婚调解书不动产登记单方申请可以申请吗?

(一)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不动产登记申请可以划分为共同申请和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以共同申请为基本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共同申请,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主要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等。单方申请,是指登记权利人或者登记义务人一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采取了列举兜底的方式,单方申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

3、经过国家公权力确认导致物权变动的,包括司法行为、仲裁行为和政府行政行为;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法律规定,持离婚协议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并不在条例列举的单方申请情形之中。同时,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难以保证登记结果真实准确,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管理实践。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可以事后修改或撤销。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政府出台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所具有的公示效力,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持离婚协议的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应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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