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三 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最新解读

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三 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最新解读

《民法典》第1092条(《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第1066条第1项的部分内容相同,因此将两条文放在一起学习。《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6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该项夫妻共同财产(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一、《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者部分)几种情形

(一)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1066条第1项规定:“(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1、隐藏,是指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存在从而无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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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造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假象,或者将资金取出转移到其他账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

3、变卖,是指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形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卖给他人,且所得款项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4、毁损,是指采用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5、挥霍,是指超出合理范围任意处置、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不合理高消费、赌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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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这里相关在医疗费用主要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应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8条的规定,除《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的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占另一方财产,可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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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占另一方财产(目的性)

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5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含义与前文所述的含义相同,不再赘述。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该方可不分或者少分。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且目的是为了侵占夫妻另一方财产,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夫妻另一方财产权利造成实际影响的,都可适用该条款请求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因法条的规定并未使用“等”字,以上规定6种情形才能适用本条规定,其余任何情况均不适用本条款。

(二)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离婚之前,离婚后,被侵犯一方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仍适用。同时,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的规定,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三)可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可少分或不分财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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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主编,P181。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主编,P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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