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往往会因为一些客观原因选择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当中也会涉及到损害赔偿。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无非是两个:一是由于侵权;一是由于违约。对于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性质,有违约说和侵权说两种,本人赞同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侵权说认为,婚姻不仅仅在配偶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它更是一种社会制度,承载着分配生育责任,保证人类物种繁衍,维系社会伦理秩序的功能。在配偶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的权利时,就连带着侵犯了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理应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制裁。故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带有了侵权责任的色彩,因为它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评价,更带有了社会评价的意义。相较之契约说,婚姻的制度说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将离婚损害赔偿视为侵权责任较之视其为违约责任也更合理。[4]既然离婚损害赔偿不是由违约产生,那么婚姻也就不是合同。

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若一方实施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生理或者是生理上的侵害之后,受害一方可以起诉离婚,此时若梦提供另一方实施侵害的证据,那么可以得到适当额度的补偿金,但是若不能收集相关证据,可能不会被判处离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问题的详细解答,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我们要遵守法律秩序。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本网站找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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