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是怎么算的?法律怎么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下列情形不计入原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侦查羁押期限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人民检察院不予核准。但必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2.嫌疑人不告知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调查羁押期限自查明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停止对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根据其自报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调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应计入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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